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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第9條

理事應依照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任務。 理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以致合作社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理事,對 於合作社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理事,有紀錄可證者,不在此限。 監事因怠忽監察職務,致合作社受有損害者,對合作社之賠償責任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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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