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第18條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8條

取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計畫應列示預計取得之不動產或長期投資之名稱、性質、取得之目的及預計購入價格。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