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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管理、監督及查核 › 第 二 節 法令遵循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法令遵循長、法令遵循專責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國內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含母公司或母集團在臺子行)自行舉辦十五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含新修正法令、新種業務或新種金融商品。 國外營業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由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當地相關單位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含母公司)自行舉辦之法令遵循在職教育訓練課程十五小時。 前二項在職訓練為自行舉辦之訓練方式應提報董事會通過,並留存相關人員上課紀錄備查。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設於法令遵循專責單位者,該專責單位人員充任前及每年應受之訓練,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限制。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法令遵循長、法令遵循專責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之名單及受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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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