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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7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分支機構對法令規章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俾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 法令遵循專責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銀行業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主管機關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四、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核,經簽報總經理後,作為單位考評之參考依據。 五、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六、應督導各單位法令遵循主管落實執行相關內部規範之導入、建置與實施。 七、辦理前條第一項提報董(理)事會報告事項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各單位就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分析原因、可能影響及提出改善建議。 八、每年應將前一年度法令遵循整體執行情形,納入第八條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評估。 內部稽核單位得自行訂定所屬單位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自行評估所屬單位法令遵循執行情形,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專責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子公司業務規模及業務風險特性,督導其子公司辦理前項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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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