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45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5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業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專案審查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銀行業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銀行業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專案審查工作。
AI 白話解釋
← 第44條看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