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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7條

銀行業委託會計師辦理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專案審查,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確信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合作社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報轉呈。 主管機關對於確信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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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