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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6條

會計師辦理第四十四條規定之確信工作時,若遇受查銀行業有下列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一、確信工作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紀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確信工作。 二、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三、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四、有證據顯示交易對淨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 受查銀行業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確信執行程序之結果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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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