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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50條

第 四 章 附則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內部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免於重大損失,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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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8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第49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管理階層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其所定內部控制制度規…第51條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第52條本辦法規定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第53條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依其總行所定之相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不低於本辦…第54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不符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三目、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第55條本辦法除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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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