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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51條

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時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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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