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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8條

第 四 章 附則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與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內部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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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9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管理階層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其所定內部控制制度規…第50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第51條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第52條本辦法規定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第53條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依其總行所定之相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不低於本辦…第54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不符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三目、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第55條本辦法除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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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