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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35條

第 二 章 轉換及分割
分割後受讓業務之公司,除被分割業務所生之債務與分割前公司之債務為可分者外,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受讓業務出資之財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其連帶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算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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