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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40條

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性比率、衡量範圍及計算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控股公司之實際資本適足性比率低於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命其增資、限制其分配盈餘、停止或限制其投資、限制其發給董事、監察人酬勞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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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