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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41條

第 三 章 業務及財務
為健全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結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金融控股公司之各項財務比率,定其上限或下限。 金融控股公司之實際各項財務比率,未符合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定上限或下限者,主管機關得命其增資、限制其分配盈餘、停止或限制其投資、限制其發給董事、監察人酬勞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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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設立…

「業務及財務」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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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