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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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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51條
第 四 章 監督
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設立…
「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52條
為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健全經營,主管機關得令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財…
第53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所受之增資處分,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持股比例範圍…
第54條
金融控股公司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限期令其改善外,並得…
第55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事業,如有顯著危及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之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
第56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未達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資本適足性比率或發生業…
← 第50條
看 金融控股公司法 全文
第5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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