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控股公司法 › 第52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52條

為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健全經營,主管機關得令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有關資料,並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前項檢查事項,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所需費用由金融控股公司負擔。
AI 白話解釋
← 第51條看 金融控股公司法 全文第5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