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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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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61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主管機關依
第五十二條
規定要求其於限期內據實提供相關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有關資料;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於檢查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屆期未提報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有關資料,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檢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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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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