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 › 第4條

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 第4條

金融業申請為前條登記時,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限期補正,未於 限期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應記載事項有欠缺者。 二、申請之個人資料有非執行職務所需者。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合財政部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五項所定 之標準者。 四、未依本法相關法令辦理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