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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
› 第4條
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 第4條
金融業申請為前條登記時,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限期補正,未於 限期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應記載事項有欠缺者。 二、申請之個人資料有非執行職務所需者。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合財政部依本法
第二十條
第五項所定 之標準者。 四、未依本法相關法令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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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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