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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 第12條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12條
各金融業對辦理信用保險之存戶,應於保險同時按保證額度與之訂定透支 契約,但本單位之現職人員不在此限。 存戶遇有存款餘額不足支付限額保證支票時,應依透支契約之約定辦理; 本單位現職人員則以「應收款」列付,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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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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