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 第13條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13條
前條透支或應收款項未依限清償者,各金融業應即追回結欠存戶之剩餘空 白支票,並依法訴追及通知其服務單位。追償無著時,應將其姓名、住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函報當地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並洽保險公司 賠償。 前項拒絕往來期間為三年,並不適用永久拒絕往來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