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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14條

本存戶信用保險,以各該金融業為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繕製限額支票存 款戶清冊洽保險公司辦理,保險費用依承保辦法之規定由存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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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