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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4條

本存戶首次應存入新台幣伍仟元以上,金融業應同時與存戶以約定書約定 ,簽發支票每張金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二條依支票種類所定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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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