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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 第32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2條
第 四 章 聯防通報機制及圈存作業 › 第 一 節 存款帳戶
存款業務機構應儘可能設置二十四小時聯防通報專責窗口,進行聯防通報機制作業。 存款業務機構設置前項通報窗口,應立即通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窗口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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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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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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