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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4條

第 四 章 聯防通報機制及圈存作業 › 第 二 節 電子支付帳戶
電子支付帳戶經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者,電子支付機構除確認通報來源並設定警示帳戶外,應即查詢該帳戶相關交易,如發現該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出至其他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通報該筆款項之受款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 受款之電子支付機構在接獲前一受款機構依前項所為之通報,應立即查詢受款帳戶之交易。如款項已遭轉出,則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接續通報下一受款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如款項未遭轉出,應向原通報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之司法警察機關為通報。 原通報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之司法警察機關依前項資料進行查證後,如認為該等受款帳戶亦須列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者,應通報相關電子支付機構將該帳戶列為警示。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7條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接獲前一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之通報後,應就被通報之…

「電子支付帳戶」的其他條文

第35條受詐騙民眾親自至任一家電子支付機構告知遭受詐騙時,電子支付機構應確認民眾身分、電子支付帳戶交…第36條前二條之聯防通報內容應依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通報機關規定之方式登錄之。聯防通報內容、通報單及切結…第37條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接獲前一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之通報後,應就被通報之…第38條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通報將該電子支付帳戶內…第39條電子支付機構應儘可能設置二十四小時聯防通報專責窗口,進行聯防通報機制作業。電子支付機構設置前…第40條受圈存款項之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對其款項受圈存如有疑義,應由使用者洽原通報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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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