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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7條

第 四 章 聯防通報機制及圈存作業 › 第 二 節 電子支付帳戶
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接獲前一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之通報後,應就被通報之受款金額進行圈存;如帳戶餘額小於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則圈存帳戶目前餘額。各電子支付機構就同一通報案件所圈存之金額,以原通報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之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或受詐騙民眾切結之受詐騙款項金額為上限。 電子支付機構應向原通報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之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圈存結果。 原通報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之司法警察機關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儘速查證,自圈存時點起算之四十八小時內,通知電子支付機構被通報圈存款項之電子支付帳戶應標示為警示或解除圈存。 電子支付機構於前項時限內未接獲被通報圈存款項之電子支付帳戶應列為警示之通報,則逕予解除圈存。 電子支付機構經審慎查證確定被通報圈存款項之電子支付帳戶無不法或異常之情事,得提前解除圈存。 電子支付機構應對受圈存款項之電子支付帳戶為持續監控,如認定該帳戶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得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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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帳戶」的其他條文

第34條電子支付帳戶經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者,電子支付機構除確認通報來源並設定警示帳戶外,應即查詢…第35條受詐騙民眾親自至任一家電子支付機構告知遭受詐騙時,電子支付機構應確認民眾身分、電子支付帳戶交…第36條前二條之聯防通報內容應依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通報機關規定之方式登錄之。聯防通報內容、通報單及切結…第38條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通報將該電子支付帳戶內…第39條電子支付機構應儘可能設置二十四小時聯防通報專責窗口,進行聯防通報機制作業。電子支付機構設置前…第40條受圈存款項之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對其款項受圈存如有疑義,應由使用者洽原通報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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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