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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 第56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6條
電子支付帳戶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如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於原通知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電子支付機構發還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內之剩餘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使用者,電子支付機構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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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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