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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7條

第 五 章 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 › 第 二 節 電子支付帳戶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時,應透過匯(轉)出電子支付機構或存款業務機構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電子支付機構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內剩餘款項: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警方開具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三、申請不實致電子支付機構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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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