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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9條

第 五 章 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 › 第 二 節 電子支付帳戶
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第五十六條原通知機關通知電子支付機構發還該帳戶之剩餘款項時,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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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帳戶」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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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