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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4條

第 五 章 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 › 第 四 節 虛擬資產帳號
虛擬資產帳號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如該帳號中尚有被害人交付或匯(轉)入之虛擬資產或款項未被提領或移轉者,於原通知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發還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之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虛擬資產帳號客戶,虛擬資產服務商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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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