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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5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條規定辦理時,應透過匯(轉)出之虛擬資產服務商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或移轉部分,由最後一筆數額往前推算至帳號內之虛擬資產或款項數額為零止,發還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之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警方開具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三、申請不實致虛擬資產服務商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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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