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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指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申報金融機構,指第三條規定以外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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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