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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處理準則 第4條

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應逐案詳敘具體接洽業務或考察計畫或研習項目 、出國地點、日程,並檢具邀請文件或證明,函請本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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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