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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處理準則 第5條

金融機構所派人員,除經國際機構或政府機關公開考試或甄選合格者外, 必須具備左列條件: 一、須屬本機構正式編制內之職員,除輪調或轉任人員外,須服務滿二年 以上並擔任與出國任務相當之職務一年以上,其出國接洽業務皮考察 人員須科 (課) 長、主任以上;研習人員須辦事員級以上。但外商銀 行、外商保證業如有特殊需要,所派出國人員得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 二、須在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曾經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乙等考試及格,並 具有一般經濟金融或保險知識。但高中或商職畢業或曾經普通考試、 特種考試丙等考試及格者,在該機構連續服務五年以上,成績特優, 確於平時進修,對經濟、金融或保險等有研究者,不在此限。 三、須身心健全、思想純正,並通曉前往國家之語文 (參加研習時,可以 授課時使用語文為準) 。 四、研習人員其年齡不得超過四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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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