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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處理準則
› 第6條
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處理準則 第6條
每一金融機構每年派員出國人數,除因接洽業務、參加會會議及經國際機 構或政府機構公開考試或甄選者外,依其正式編制職員總數不得超過其最 高數百分之二。其由政府機關或公營金融機構負擔費用者,必須在年度預 算範圍內列支。不列支公費者不受總額百分之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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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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