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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處理準則 第7條

申請出國人員,經本部核轉外交部發給護照後;應於三個月內出國,非經 本部核准不得延期出國。 左列申請出國人員,經由其服務機構出具保證,得申請核發一年效期之多 次出入境證: 一、經核准辦理外匯業務之金融機構其副總經理級以上職員。 二、金融機構國外部負責重要國際業務之主管人員。 三、 金融機構國外分支機構襄理級以上之職員 四、外商銀行及保險業負責國際業務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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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