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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處理準則 第8條

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必須確實保證出國人員於限期屆滿後返國服務, 非經本部核准外交部准予延期,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逗留國外。非經重行 申請本部核准,不得變更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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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