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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檢查作業檢討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委員會之行政及文書作業,由召集人指定秘書一人及助理人員二人負責 ,必要時,並得函請有關機構提供資料或協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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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