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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檢查作業檢討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委員會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財政部保 險司司長、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總經理及臺灣省合作金庫總經理等五人組成 ,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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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