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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檢查作業檢討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金融檢查作業檢討委員會設置辦法規範金融檢查作業檢討委員會之設置、任務、運作及相關事項,以確保金融檢查之有效性及公正性,並促進金融機構之健全經營。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4-16・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財政部為加強金融檢查作業之聯繫與協調,發揮金融監理績效,特依照行 政院核定之「金融業務檢查分工方案」規定,會同各金融檢查單位成立「 金融檢查作業檢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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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研商下列事宜: 一、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檢查之要保機構清單。 二、因檢查發現金融機構業務應行改進事項。 三、有關檢查意見之追蹤考核。 四、有關金融機構內部查核之督導及考核。 五、基層金融機構業務檢查與輔導之聯繫。 六、其他有關檢查作業細節之聯繫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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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委員會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財政部保 險司司長、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總經理及臺灣省合作金庫總經理等五人組成 ,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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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委員會之行政及文書作業,由召集人指定秘書一人及助理人員二人負責 ,必要時,並得函請有關機構提供資料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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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委員會由召集人視需要不定期召開,其他委員必要時,亦得檢附案由提 請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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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有關機構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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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報由財政部核定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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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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