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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管理辦法 第3條

存保公司事業人員得依業務需要,經本會或存保公司指派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職。 非屬前項經本會或存保公司指派者,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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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