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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 第11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11條
本會向受檢機構收取之檢查費標準,以實際辦理檢查人天數計收檢查費。 本會金融檢查人員辦理金融檢查,除由公務預算支應外,每一檢查人天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計收檢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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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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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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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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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受監理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除監理年費及檢查費外,申請事項需繳納相關規費之收費標準…
第15條
本辦法各項規費,除監理年費及檢查費外,應於提出申請時繳交之。
第16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項規費,得以現金、支票、匯款、郵政劃撥或其他本會指定之方式繳交。
第17條
本會受委託監理或檢查之機構,適用本辦法相關收費規定辦理。
第1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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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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