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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人與參與者相互間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之範圍、重要內容、期間、可能衍生風險、交易資訊揭露,及主管機關之核准文號。 二、實驗內容涉及投資運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保證運用績效及收益。 三、申請人與參與者相互間之權利義務,包括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所定申請人對參與者之責任。 四、參與者參加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 五、涉及申請人收受款項及給付義務,其資金保護及返還措施,並告知所收受款項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六、申訴、爭議處理及補償機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申請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告知參與者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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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