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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8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所稱已評估可能風險,並訂有相關因應措施,指下列事項: 一、完整評估創新實驗對金融市場、參與者及申請人可能造成之最大風險。 二、訂定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包括實驗產生之風險態樣、風險監控機制(含頻率)及因應處理機制。 三、已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監督管理規定制訂應向主管機關報送定期報告,及風險發生時另應提出報告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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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