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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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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8條
本條例
第七條
第四款所稱已評估可能風險,並訂有相關因應措施,指下列事項: 一、完整評估創新實驗對金融市場、參與者及申請人可能造成之最大風險。 二、訂定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包括實驗產生之風險態樣、風險監控機制(含頻率)及因應處理機制。 三、已依
第二十條
及
第二十一條
之監督管理規定制訂應向主管機關報送定期報告,及風險發生時另應提出報告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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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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