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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4條

申請人與參與者因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參與者得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申請人提出申訴及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其申訴、申請評議及爭議之處理,並準用該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 評議中心處理前項業務,得向申請人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其收費基準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其一定額度,由評議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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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