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 第28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8條
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選任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及委託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但下列權利,不適用之: 一、解除受託機構之責任。 二、變更或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三、同意受託機構之辭任、解任受託機構或聲請法院解任受託機構。 四、指定或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機構。 五、其他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約定信託監察人不得行使之權利。 受託機構依第一項規定選任信託監察人時,應自選任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各受益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7條
看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