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
第十四條規定。
三、信託監察人違反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受益人會議。
四、信託監察人違反
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
五、違反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
第三十條規定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信託監察人違反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事由,拒絕為受益人行使其權利。
八、違反
第八十七條規定。
九、違反
第一百零一條準用
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