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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66條

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特殊目的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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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