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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67條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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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