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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7條

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時,為保護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權益,應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選任監督機構,並簽訂監督契約。但不得選任該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創始機構或服務機構為監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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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