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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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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1條
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就特殊目的公司所受讓資產或其所生之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除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借入款項外,有優先於特殊目的公司之其他債權人及股東受償之權利。 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發行不同種類及期間之資產基礎證券時,各不同種類或期間之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記載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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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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