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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基金會) 辦理之;其設置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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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